清府辦〔2011〕51號
印發清遠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業經2011年9月23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清遠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城鄉發展,保障城鄉所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我市2011年下半年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范圍與新農保試點范圍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目標。我市在推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進程中,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緊緊圍繞建設幸福清遠、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省的相關文件精神,組織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第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保障參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為目標,繳費及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自愿參保,實行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加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制度,采取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的原則。
(三)權利和義務相對應、激勵與約束相一致的原則。
(四)低起點、廣覆蓋、有差異、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
第三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或未享受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 各試點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各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范圍與全市新農保試點范圍同步進行。
第五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個人、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
第六條 各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確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發展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七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等方面構成。基金實行縣級統籌。
第八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分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參保人原則上按年繳費,也可以按季度或半年繳費,但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同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資助其他困難群體參保。
退伍軍人回鄉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應視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加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應做好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養老保險費記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第九條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補助最低標準(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即每人每年10元)。
各級財政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50%(即27.5元)、省財政補貼25%(即13.75元),其余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即各6.875元)。
對參保人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由各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鎮貧困居民參保。
第十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優待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其中喪葬補助費由所屬統籌地區財政給予不低于300元的補貼。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于補繳時市區當年的最低繳費標準,補繳期間不再享受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每人每年30元)。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
財政部門設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村集體補助應當及時劃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指定銀行開設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和支出專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參保人員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以及其他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積計算。
第十七條 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參保人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八條 建立統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信息系統及軟件開發所需資金由各統籌地區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退休、離休、退職待遇或者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男、女年滿60周歲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鎮居民養老金。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基本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參照國發〔2005〕38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養老待遇領取條件:
(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定期領取社會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以按參保當年的標準一次性繳納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月領取養老金,是否享受繳費補貼及其標準由統籌區政府決定,所需資金由統籌區政府承擔;個人賬戶資金發完后,由統籌區政府負責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應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后,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也可一次性繳納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一次性繳費后繳費標準提高的,參保人不需要再按提高后的標準補繳;對一次性繳費部分的政府補貼在繳費當年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應參保未參保或中斷繳費(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視為中斷繳費)的,應首先補繳該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按相應年度的標準執行,并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不滿45周歲的城鎮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參保人至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繼續逐年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后,按月享受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四)第(二)、(三)種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若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又不愿意補繳或繼續繳費的,只能申領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不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養老待遇調整機制。
(一)建立參保繳費激勵機制,通過增加繳費補貼、加發基礎養老金、資助購買商業保險等措施,引導、激勵城鎮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具體辦法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市繳費基本標準、繳費補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基本標準。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負擔。
第五章 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銜接
第二十三條 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合并實施形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他地區可結合新農保的實施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并實施。
第二十四條 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按照國家出臺的有關銜接辦法執行。
第六章 職責分工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負總責,成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本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并制定和建立相應的制度措施,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給付。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負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工作;
(二)負責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
(三)負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
(四)負責監督和檢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使用和管理。
(五)指導各試點縣(市、區)勞動保障機構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
(二)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待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等具體事務;
(三)負責編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及預算情況,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及時和準確的核算;
(四)負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稽核工作;
(五)辦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和清算手續;
(六)按時編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統計報表,報上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承擔費用的籌集、劃轉、使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編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和業務經費的年度預算;
(二)負責做好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工作;
(三)負責審核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專戶核算工作;
(四)負責審核社會保險部門提出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支出用款計劃的安排;
(五)負責審核社會保險部門編制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預決算。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條 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具體承擔屬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做好本轄區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審核錄入、費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領取資格認定等工作,業務上接受各級社會保險部門的指導。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增加必要的人員力量,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